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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来源: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4-01-10 17:50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据介绍,该“决定”是深圳市建设诚信体系、创造廉洁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涵盖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四方面的诚信建设,共29条,涉及整治商业贿赂、企业诚信建设、打击商业欺诈、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个人诚信建设、诚信档案的使用、守信激励、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等多方面。其中,发挥政府的诚信表率作用,是该“决定”的一大特点。“决定”规定,政府应该在审批制度、执法环节、服务效率、司法公正等方面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譬如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期限、结果,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等。同时,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考核制度。

“决定”表示,今后将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制定公务人员诚信标准,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同时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即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其各个环节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均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深圳市法制办解释称,“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公务员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同时,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与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人员管理等挂钩。

整治“商业贿赂”是“决定”此次涉及的另一重点。“决定”规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都要制定本行业商业贿赂信息记录与公布办法,完善市场主体商业贿赂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公布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公布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市场诚信情况。

“决定”特别强调,将建立商业贿赂一票否决制,即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参与公务活动中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其因行贿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将立即取消或追回。尚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参与该次公务活动的资格。

随着社会组织在深圳的发展壮大,“决定”将社会组织诚信纳入其管理之中。“决定”规定,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评估标准,除了指导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外,还要求社会组织主动将重大活动中接受捐赠或资助的数目、用途使用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决定”还强调,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大宗交易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

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公务活动发生关联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三次失信或一次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纳入本部门的“黑名单”。凡纳入“黑名单”的,在特定期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招投标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对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给予限制。

----摘自《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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