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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一点思考
来源: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4-01-10 18:01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后,我省乡镇事业单位统一按“四中心一所”(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文化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民政和劳动保障所)进行设置。按照巩固和稳定乡镇机构改革成果的要求,这些年来一直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但从机构编制管理角度看,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独立性差。乡镇事业单位的大小事务均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没有独立的人权、财权、事权。严格讲,这是不符合《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登记条件的,但按照上级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率的要求,一般都要进行登记。

二、职责难履行。虽然“三定”中详细规定了各单位主要职能,但由于乡镇工作“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的特殊性,除计生、民政社保类工作相对连续专业外,更多的是在乡镇政府统一安排下,集中力量落实上级中心工作(当然也包括自身工作)。

三、人员“多岗性”。由于乡镇工作繁杂,而且05年以来人员只减不增,老化与缺员并存。因此事业人员既要做好自身岗位工作,更要完成乡镇统一安排的中心工作,就像一块砖——“哪里需要那里搬”。这是乡镇工作特点所确定,虽貌似“混岗”,但有本质上的不同。

简言之,乡镇事业单位实质上相当于乡镇政府的“事业内设”。如何解决基层实际与规范管理的矛盾?我们认为,在现行体制和条件下,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可以循序渐进,“先整合,再完善。”

一、机构整合为二。将原有“四中心一所”撤销,新成立两个事业单位。一是 “便民服务中心”。承担乡镇所有涉农涉事审批审核、办证收费等服务事项职能,负责处理矛盾纠纷、办理信访案件等事务,由一个机构对外,窗口分责定岗,程序内部运行,提高服务效能。二是 “综合服务站”。履行农业、林业、水利、文化、计生等公益性服务职能,进村入企,开展政策宣传、科技下乡、技术指导、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实地调查、进行现场服务,将服务直接延伸到最基层。

二、合理设置领导职数。根据十八大“减少领导职数”精神,“便民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可以由乡政府领导兼任,并在“三定”规定中明确。股级领导职数,应按服务窗口岗位和公益性服务类别岗位予以核定。

三、编制集中管理。原有各中心编制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划转到便民服务中心和综合服务站。这样,人员岗位调整可以及时进行,既与乡镇人员统一集中使用的特点相适应,也可以看作是微观层面上的一种“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管理模式。

通过实施改革,可以收到以下成效;

一、大幅减少乡镇事业单位数量,从5个减少到2个,减少幅度达60%。机构设置合理,涉及审批办证事项一个入口、一站到位,公益服务专职专责、延伸到底。

二、编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符合实际。人员调配使用在内部进行,岗位专责与中心工作相互兼顾,不会出现编岗分离问题。

三、不增加科级领导职数,符合中央精神。合理设定股级领导职数,可保证改革平稳过渡,人员积极性不降低。

四、新机构的设立,既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的要求,也贴合实行“大部门制”、推进职能转变的改革精神,精简机构与职能转变并行不悖。

如果这种改革模式可行,其经验也可以推广到市县类似缺乏独立性的二级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下按财政供给渠道分类整合,不仅减少现有事业单位数量,更是应对“多一项职能、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怪象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的控制。(武陟县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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