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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来源:郑州市委编办  时间:2014-01-10 18:03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00年下半年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2002年首次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了年检,由简单到复杂,从主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到进行更实质性的审查,虽然已进行了10个年头,但离“通过年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下面,我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谈谈对年检工作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年检工作现状

对待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我们是在逐步积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中探索过来的。在安排部署上,精心筹划,从印发文件到报纸公告、网上发布,力求营造氛围,通知到位,布置到位。在组织实施中,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使这一工作不流于形式走过场,不敷衍塞责图应付,不照顾人情搞变通,并积累了“四不受理”(年度报告书填写不规范的不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没有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不受理;没有送达〈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一次性告知单〉的不受理)、“三结合”(审查年度报告与审查提交材料相结合;审查材料与到单位抽查相结合;分工与负责相结合)的做法。在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上,一改在办公室坐等的习惯,开展一些特色服务,如预约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我们还借鉴工商、质监部门的一些做法,刻制了“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年检,逾期不检证书自行废止”的条形章加盖在证书上,以提醒年检的时间,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尽管如此,年检的工作氛围尚未完全形成,事业单位年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不够强,参检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年检的标准还不太高。2006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始施行,着眼于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当年,我们就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市直31个没有按时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进行了废止公告,2007年,又对全市220个不按时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作了废止处理。但是,尽管这样,仍没有引起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在今年的年检工作中,截至目前,还有一些单位没有参加年检。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通过分析,总的来看,年检工作中目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存在误区

一部分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的必要性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重视程度不够。部分事业单位的潜意识里总感觉到“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年检与不年检一个样”,也不影响自己开展业务活动。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仍是通盘的管理,政事职责不分,资金捆绑,人员混岗使用,由于事业单位没有独立性,法人证书对他们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年检时这些事业单位提供不出规范的财务报表,更不用说验资报告了,给年检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这一方面是举办单位缘于部门利益,把所属事业单位视为人员的蓄水池及财力的支持库,不愿意让事业单位走出自己的“襁褓”,走向市场。从另一方面来说,事业单位自身也有等靠依赖的思想,感觉到“背靠大树好乘凉”,从而也不想真正地独立出去。

(二)“工期”影响质量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法定的时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其间有元旦和春节两个假期,尤其是春节假期及其前后的一段时间,各单位都在进行年终扫尾和新年的准备工作,各种年终报表及总结较多,这个时候也往往是一些单位进行人事变动和调整的一个时期,因而,办理年度检验的时间非常有限。加上一些县区登记管理机关的人手不够,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从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都有追求“工期”的心理和现象,从而降低了年检工作的质量。

(三)部门配合缺位

2000年7月,中央编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家人事部等15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后,各相关部门都表示要积极配合。但从实际工作的效果来看,除了人行对新开户的事业单位要求提供证书外,其它相关部门的配合意识不够强,继续沿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实施以前的工作程序,将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视为额外负担,从而出现了部门之间配合上的“缺位”。有的甚至还有人情化的倾向,变相为没有登记、不按时年检的事业单位开了绿灯,因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作用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也从而导致登记管理机关一家唱“独角戏”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监管手段疲软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管虽有一些明文规定,如:《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不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缺少规范的法律文本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条文的单位进行规范合法处理;三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一些单位来说基本上没有多少用途,扣与不扣对其没什么影响,所以说,目前对不按时参加年检的处罚缺乏刚性的抓手,对事业单位的制约力度疲软,监管手段显得苍白无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让事业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转变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意义在于事业单位有了合法身份后可以独立进入市场,不仅自身权益得到保护,而且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在把握长远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如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意识

从宣传方面来讲,要在宣传意识、宣传内容及宣传方法上有明显改进。在宣传意识方面,要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长期地开展下去;在宣传内容方面,要大力宣传修订后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充分宣传事业单位登记后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优势,宣传事业单位登记是明晰举办主体与所属事业单位民事权益,使举办主体脱离为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的重要举措,宣传近期省编办等17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让事业单位及社会广泛了解证书的用途等;在宣传方法方面,要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着力抓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工作,促使登记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促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还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资料通讯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为登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协调力度,规范事业单位行为

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互配合协同机制,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也要根据新形势与新任务的变化情况,利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性、长期性与管理对象有业务联系的优势,依照登记管理机关掌握提供的情况,随时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对那些名存实亡的,国家有明确规定已实行转制的事业单位应及时撤销或划出事业单位序列,对规模过小、职责单一的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必要的资源重组。

根据中编办发[2000]17号文,近期省编办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事厅等17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说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一个大好时机,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继续发挥人事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在人员调配、工资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聘用合同鉴证等方面,必须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其视为办理工作的必备材料之一。同时,还要主动承担起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加大检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力度工作的责任,逐个部门地落实具体的操作规定,使普遍性的文件精神转化为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努力实现“登记管理机关主导、主管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协作、事业单位自律”的工作模式,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从而保证年检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大监管力度,拓展工作空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既是行政执法行为,又是行政许可行为,同时也是监督与服务并重的行为,从这里就不难看出,登记是前提,服务是手段,监督管理是目的。因此,在工作中我们要走出“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只是一项业务性工作,不值得投入过多精力”的误区,着眼于全面提升登记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树立“只有年检的规范、才有管理的规范,只有年检的到位、才有管理的到位”的新理念,力争在监督管理上求突破。登记管理机关要一方面加强和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举办单位的支持,共同督促年检工作。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监管和处罚并重。一是要丰富监督检查方法。改变过去只注重审查而不注重监督的做法,改变过去审查仅为年度报告书审查的单一方式,推行年度审查和经常性监督并重、年度报告书审查和实地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实施对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管;二是要完善监管处罚措施。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针对事业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制定出具体、可行、有效的处罚惩戒措施,使事业单位法人真正感受到年检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增强自觉接受监管的意识。

(四)针对工作实际,科学调整年检的法定时限

客观地说,目前年检工作难以开展和年检的时间安排有着一定的关系。因为年检时间正值春节长假、新一年工作的全面启动阶段,各部门、各单位中心工作较多,特别加之领导任职、人员换岗等原因造成人员流动频繁,从而也导致事业单位不能集中力量及时办理年检。就我个人掌握的情况,目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年检的时限是每年的七月一日前,工商管理部门也于2007年把企业营业执照的年检时限调整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所以,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建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时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检时间,以促进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驻马店市编办事业单位法人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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