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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委编办“两严格一强化”规范议事协调机构日常管理
来源:荥阳市委编办  时间:2022-12-15 08:13  

荥阳市委编办将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纳入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台账,严格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批、调整审核程序,加强议事协调机构运行管理,充分保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能作用发挥。

一是严格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严控机构设立。结合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台账,充分论证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重点把握“四个是否”,即:是否上级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是否结合我市实际,确需对应上级设立的;是否根据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需要,研究同意设立的;是否推动重大专项任务、处置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确需设立的。

二是严格议事协调机构审核程序。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依据、主要程序、拟任领导、成员单位、设立期限等内容,经市委编办登记初审后,按程序报市委或市政府研究。对于调整、更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调整或撤销的依据,报送市委编办审核,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对于经批准成立或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正式发文后,由主管部门主动到市委编办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强化议事协调机构运行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自成立发文起,建立议事规则,认真履行沟通协调、汇集信息、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宣传引导等职责,健全会议制度,明确会议形式、议题提出、纪要签发、印发范围等事项,及时充分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监督,根据议事协调机构议事规则,每年年底前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对未及时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擅自改变工作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与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承担部门进行沟通,责令限期整改,切实提高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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